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总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推进以案说法,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现将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第一季度成功处置的3起城市管理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共建现代魅力幸福江孜。
一、关于索某涉嫌砂石运输未采取封闭覆盖措施的行为一案。
案情:年3月25日09时50分钟,我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从江洛大桥沿军民路至国防路新高中的路面长度.4米的路面被泥水污染,严重损坏了城市环境卫生。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索某在从事砂石运输活动中未采取封闭覆盖措施,沿路掉落砂石、泥水,故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案发后对路面污染的情况未采取补救措施。
执法人员根据《日喀则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十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四十二条规定的,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达某涉嫌城市公共区域放羊行为一案
案情:年3月29日7时50分钟左右,我县执法人员发现,江孜县宗山广场转盘花草绿化区域出现10余只绵羊的现象。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达某因疏于管理,导致出现家里饲养的绵羊跑到城市公共场所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鸡等动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元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仁某涉嫌损坏市政设施行为一案
案情:年4月1日11时45分钟,我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国防路三角广场倒车时撞倒损坏路灯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维修修复。
终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普琼
编审:达娃次仁
编辑:郝宇航
供稿:县城管局
投稿邮箱:jzxwxcb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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