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监局”)查处的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处理决定,5家涉案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年度销售额2%到5%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余万元。[1]该案也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公布的第3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件(另外两起案件是湖北省黄冈市蓝天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2]和宁夏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垄断协议案[3])。浙江省市监局查明,年2月,由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牵头,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了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后形成报告,报送给当时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就交易服务费达成统一标准,附件中对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情况不同规定了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于年4月1日起执行。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长兴领航”)于年7月成立,并自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前述收费标准。浙江省市监局认定,上述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整理:立方反垄断团队)注释:[1]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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